作者:张建华律师|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年3月7日 导读:《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2月24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并非对既有制度的简单重复,而是在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秘密性认定、商业价值判断、保密措施、侵权行为类型及程序规则等方面作出了更为细化、数字化、体系化的安排。本文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规定的制度变化、立法逻辑与实务影响进行系统梳理。 本文核心观点 商业秘密保护已形成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统一保护结构。 “实用性”要件的退出,是近年来商业秘密制度演进中最关键的转折点之一。 算法、代码、数据、数字化客户信息等新型信息客体,已被更加明确地纳入保护视野。 “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正在从传统管理控制走向技术控制与全过程留痕。 侵权方式的认定,已显著覆盖电子侵入、越权下载、恶意程序、云端转移等数字场景。 一、执行摘要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一步从原则性规范走向精细化治理。从规范层级看,该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第21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相互衔接;从制度内容看,其重点并不在于“重新定义商业秘密”,而在于对实践争议较大的若干问题作出更加明确、可操作的回应。 综合来看,该规定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方向:第一,保护客体进一步扩张,更能覆盖数字经济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信息形态;第二,商业秘密三要件的统一性进一步巩固;第三,保密措施的认定更加强调技术治理与动态管理;第四,侵权行为类型更充分回应现实中的电子化、隐蔽化、跨系统泄密模式;第五,执法与维权的程序门槛进一步明确,有利于提高规则适用的确定性。 分析维度 内容 分析对象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全文31条 对比范围 《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重点发现 商业秘密定义扩展、秘密性标准细化、商业价值判断扩展、保密措施升级、侵权方式数字化细化等 实务价值 有助于企业合规、案件研判、证据准备、行政投诉、民刑衔接维权及抗辩策略安排 二、需要特别强调的修正背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统一作用 讨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不能脱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改。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完成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键统一。 其核心变化在于:将原先“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从而删除“实用性”要件,改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致的三要件结构,即秘密性、商业价值、保密措施。与此同时,法定刑上限也由7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对比维度 修改前 修改后 意义 商业秘密定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具有商业价值 删除“实用性”要件,扩大保护范围 构成要件 秘密性+经济利益+实用性+保密措施 秘密性+商业价值+保密措施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 法定刑 最高7年有期徒刑 最高10年有期徒刑 …
最高检: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 2026-03-06 3月5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2025年,面对多年少有的外部冲击挑战和国内两难多难问题交织叠加的复杂严峻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勇毅前行、攻坚克难,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推动我国经济顶压前行、向新向优发展,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历程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极大激励了全国上下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信心决心。事实再次充分证明,“两个确立”“两个维护”始终是党和国家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是我们的信心之源、胜利之本。\n\n应勇表示,2025年,政府工作始终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履职尽责,充分彰显了在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有力推动经济稳中向好、持续向好、长期向好的履职成效;始终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经济“稳”的基础、“进”的态势、“新”的潜能、“韧”的特性不断巩固发展,充分彰显了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稳步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定力;始终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注重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做实各项便民利民惠民实事,充分彰显了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的履职追求;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力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充分彰显了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坚定决心。\n